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15828号
原告:陈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