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
被执行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王 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