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金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川金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18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金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冯兰村坡头组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铜川金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369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管租赁与丢损费9065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暂计1000元(以428584元为基数,按202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3日,案外人陕西省军区西安第六干休所和陕西胜科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铭晟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中铭晟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上盖章,被告盖章处的负责人签名是原告。该工程开工后,原告组织人员完成了施工。被告从来没有组织过案涉项目的劳务施工,劳务施工主要由原告完成,但被告收到中铭晟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后,至今不向原告支付已结算的劳务费、租赁和丢损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本案所诉合同纠纷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建设施工类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铜川金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3865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