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6605号 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17353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泽大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898116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与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联系,其表示私下已与被告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不交纳诉讼费了。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