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特37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大连国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村长胜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
申请人大连国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申请人大连国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国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