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华工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某某哈尔华工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5民初3535号 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才,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华工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北侧,实际办公地:黑龙江**哈尔市南苑高新产业开发区鹤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华工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