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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2809号 原告:***,男,200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华工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司机,住**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哈尔华工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大街9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2— 原告***、被告**哈尔华工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