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振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振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安宁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满成,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振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兰家工业园区兴工路2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世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振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长春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3)长仲裁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丽
审判员 贾桂霞
审判员 张东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