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榆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淑敏,职务:部长。
被执行人:长春振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8592044-7,住所地:宽城区兰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桂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振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列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40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审 判 员 鲁志生
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国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