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万国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分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闽05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6月1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人民币140175元及相应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4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003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15日先后对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81元,用于缴纳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
2.2019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2019年7月8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19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7日,本院先后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讯通讯经营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其去向,司法拘留暂未能实施。
5.2019年6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少量存款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晓娟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