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3民初117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联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国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孙 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