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5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联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558Q。
法定代表人:万国清。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款项1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