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4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联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国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 负责人:***,关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以下简称泉州海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联通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以***作为出租者无权干涉租赁物使用和无从得知租赁物使用情况为由,认定联通公司举证不足,明显存在错误。2.联通分公司已举证证明案涉租赁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的事实,由于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向联通分公司收取租金,应由***举证联通分公司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时间,一、二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错误。3.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联通分公司无法使用租赁物,***作为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无权向联通分公司主张占有使用费,而应向第三人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联通分公司要求返还租金没有法律依据,亦属错误。4.本案处理显失公平,不应驳回联通分公司的请求再由其向第三人主张权益。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联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联通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就案涉租赁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联通分公司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赁期间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后,***依约向联通分公司交付了案涉店面,联通分公司装修后交付给石狮市利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并向***支付了租赁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其中包括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的占有使用费343786.94元,可以证实***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联通分公司,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现联通分公司主张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案涉租赁房屋被石狮市***选通讯器材店(以下简称***选店)占有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未能尽到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应予返还其在此期间的占有使用费343786.94元,但从联通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不仅未能证明系***的原因导致案涉租赁房屋被***选店占有,反而可以证明***选店与利淘公司在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上均系同一人。因此,***不应承担案涉租赁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导致联通分司无法使用的责任,而应由联通分公司自行另案向***选店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本案联通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挺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