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泉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联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558Q。
法定代表人:万国清。
被执行人:泉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高新科技园区***(泉州西高速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77013156G。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18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1872号裁决一案,指定给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建家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