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10427号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区东湖街泉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23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联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558Q。
负责人:万国清,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缴纳水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