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231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联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558Q。 法定代表人:万国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