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4民初2624号
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邱某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经营者:邱某,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浩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路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邱某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长春路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邱某建筑材料经销处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邱某建筑材料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邱某建筑材料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3元,由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邱某建筑材料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