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468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庆市杨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杨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