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79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杨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组织机构代码15142029-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庆市杨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庆市杨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