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365号
申请人: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斯瑞新景苑。
经营者:***,男,1954年8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3438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人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405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405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4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