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275号
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循环经济示范园清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小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堂,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茹,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金川,总经理。
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曹海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秦静
书记员郑靖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