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财保74号

申请人: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清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5427X3。

法定代表人:马小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3438X8。

法定代表人:王金川,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