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3民初2997号
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棠树乡烽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7086686M。
法定代表人武勇,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3438X8。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宣昌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