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3民初1109号 原告: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其林镇其林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