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2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新宇电缆厂,住所地在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新宇电缆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84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