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2535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2535号 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址: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