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2535号
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址: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