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2534号
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