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2532号
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1005075N,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