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河县广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4民初1187号 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号**小区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1907995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成,系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河县广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河县城关镇滨河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469037223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河县广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于2023年1月16日缴纳保全费,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书,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58元,减半收取计16579元,由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