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524执26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武山县供热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山县供热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山县供热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62****7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