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马头电缆经销部与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4485号
原告:兰州马头电缆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经营者:沈秋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凤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广宇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岳崇湘。
原告兰州马头电缆经销部与被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兰州马头电缆经销部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马头电缆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马头电缆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兰州马头电缆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吴玉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