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久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9817号 原告: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