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1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不详。
关于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181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1578.39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天津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2025)川0181执1399号、(2022)川0181执2005号案件被执行人一致,为便于执行,(2025)川0181执1399号案件与(2022)川0181执2005号案件可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川0181执1399号案件与(2022)川0181执2005号案件合并执行。
(2025)川0181执1399号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