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富裕县富鼎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227民初1243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富裕县福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裕县福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76元,减半收取计487.88元(已按减半收取),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