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4807号
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