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111民初4560号
原告: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965.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9.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4年8月1日暂算至2025年3月11日,后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起签订了金额为1179310元的水泵类产品买卖合同五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120344.5元,仍欠原告58965.5元。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6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约定:1、原告为被告长沙市**酒店工地供应消火栓给水泵、消防传输泵等设备的型号规格、品牌、数量、单价,合同总价是385000元;2、交货期:30天(自被告预付款到达原告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算);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20%,货到工地一周内付至合同总额的60%,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货到工地6个月(以先到为准)付至合同总额的95%,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4、质量保证期为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或货到现场之日起42个月,先到为准。2019年8月1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
2019年12月,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约定:1、原告为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酒店工地供应消火栓给水泵控制柜、传输泵控制柜、喷淋给水泵控制柜、巡检柜的型号规格、品牌、数量、单价,合同总价是238110元;2、交货期:30天(自被告预付款到达原告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算);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20%,货到工地一周内付至合同总额的60%,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货到工地6个月(以先到为准)付至合同总额的95%,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4、质量保证期为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或货到现场之日起42个月,先到为准。2020年4月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
2021年10月2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约定:1、原告为被告聚恒总部基地项目供应消防栓泵、喷淋泵的型号规格、品牌、数量、单价,合同总价是167600元;2、交货期:30个工作日(自被告预付款到达原告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算);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到工地1个月内付至已到货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至已到货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1个月内无息付清;4、质量保证期为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产品购销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变更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到工地1个月内付至已到货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或货到现场6个月内付至已到货款的95%,以先到为准,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后1个月内付清。2021年12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
2022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2-383),约定:1、原告为被告**项目供应消防栓泵、喷淋泵、气压罐、管路机组、控制柜、潜污泵、雨水泵、控制箱等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合同总价是195600元;2、交货期:30个工作日(自被告预付款到达原告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算);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到工地3个月内付至已到货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或货到现场6个月内付至已到货款的95%,以先到为准,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4、质量保证期为货到工地24个月。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2年7月1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
2022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2-745),约定:1、原告为被告新城观山印项目供应消防栓泵、喷淋泵、气压罐、管路机组、控制柜、稳压泵等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合同总价是193000元;2、交货期:30个工作日(自被告预付款到达原告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算);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到工地3个月内付至已到货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或货到现场6个月内付至已到货款的95%,以先到为准,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4、质量保证期为货到工地24个月。2022年10月1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
综上,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金额共计117931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1120344.5元,剩余货款(质保金)58965.5元未支付。
另查明,2023年10月8日,原告就上述后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的货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3)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合同95%的货款。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证明2019年8月、2020年4月、2022年7月13日、2022年10月14日分别为双方签订的第1、2、4、5份合同的送货时间,2022年8月18日为双方签订的第3份合同中的聚恒总部基地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时间,根据双方签订的该5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本院确认剩余5%的货款(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即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58965.5元(1179310元×5%)。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确定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58965.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原告主张的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上海**公司支付货款589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96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1元,由被告湖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