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6民初5047号
原告: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杨某某,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郎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