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第三人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长春燃气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