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第三人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长春燃气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