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大鲁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58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大鲁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050464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085552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通橡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R2R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唐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134874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兖颜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808702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祥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094713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兖颜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453938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大鲁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济宁市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提交法院财产保全函,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鲁0811财保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祥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通胶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祥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通胶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