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392号
申请人:济宁市大鲁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050464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085552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R2R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唐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134874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兖颜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808702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祥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094713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兖颜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453938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大鲁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祥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通胶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4月14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祥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通胶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