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2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宁祥通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审被告:***,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上诉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及原审被告济***橡胶有限公司、济宁祥通化纤有限公司、***通胶带有限公司、***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及一审法院均依法向上诉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