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236号之一
原告:***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凯旋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R2R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斗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大斗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33830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斗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计168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