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114号
申请人:***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R2R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亚豪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由东省潍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08978955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豪纺织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及到期债权。申请人以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豪纺织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及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