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1807号 原告:***,女,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