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1807号
原告:***,女,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