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1796号
原告:吉林省嘉豪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至新荣街、南至河东路、西至南太有街、北至兴发路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一棚户区改造项目C地块(红大汇诚)第1幢3单元3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嘉豪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嘉豪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吉林省嘉豪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嘉豪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9.47元,保全费2753元,共计6752.47元,由吉林省嘉豪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