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10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与越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15978元、诉讼费、保全费共计51996元及违约金87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回款1012400元。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该宗土地价值较大,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6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晓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聂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铁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