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10行初14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凌云县,现住原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才,百色市右江区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爵,该区区长。
第三人广西南宁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25号融昌·邕江银座2号楼503、505、5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湘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广西南宁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广西南宁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龙马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原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锡平
审判员 许彩乐
审判员 盘宏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