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52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锦涛、宋慧琴,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原告***与被告***、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两项合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静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姜歆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