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2民初183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博罗县园洲镇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3381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