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粤0232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乳劳人仲案字[2024]5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038元、护理费1050元。2.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582元。
前述款项合计46619元(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038元,护理费1050元,案件迟延履行金565元,执行费582元)经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后现已执行到位。在依法缴纳本案执行费582元后,本案应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的46037元已依法办理了兑付手续。至此,本院已按照乳劳人仲案字[2024]5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